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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停止董事權限
按公司法雖於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股東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之權利,但並無股東請求停止「董事」權限之規定,故如於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時,股東得以兩種方式,停止董事權限: 一、於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時請求監察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 二、於其他情形股東得請求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對該董事提起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及相關之實體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