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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鹹豬手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向檳榔西施買五十元檳榔,當他與檳榔西施相互聊天時,利用檳榔西施不及防備之際,伸手抓女子的胸部,隨後被報警逮獲。陳姓男子辯稱是不小心摸到的,但並未被檢察官所採信,被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如果罪行確定,這名男子將被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教室:   [$300239$]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規定之客觀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在主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要具有強制猥褻故意。所謂猥褻是指性交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欲行為;而強制猥褻行為係違反他人之意願有所認識,並且決意使用強制手段而為猥褻之主觀心態。   陳姓男子涉嫌伸手抓檳榔西施胸部,在主觀上足以認為有其違反他人意願而為猥褻之心態,客觀上已構成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因此符合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依據刑法規定,強制猥褻將會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依本案例而言,雖然陳姓男子辯稱是不小心摸到的,但並未被檢察官所採信,仍依強制猥褻罪嫌予以起訴,現在時下年輕人,由於普遍缺乏法律知識與觀念,往往已觸犯法律而不自知,因伸手抓檳榔西施胸部而觸犯刑法遭到起訴,日後又有妨害性自主的前科,真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