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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夫捐獻十萬元換取緩刑〈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擔任「馬夫」任務的謝明祥供稱只負責載女子至各罷旅社進行性交易,每月領取25000元薪水。日前以妨害風化罪被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謝明祥履行檢察官的建議,各捐贈5萬元給勵馨基金會及家扶基金會等兩家社會福利機構而獲2年緩刑。 法律教室:   緩刑要件:(一)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二)而有下列之情形(1)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2)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緩刑期間一過又未被撤銷緩刑之宣告,則刑之宣告失其效力([$300076$]刑法第七十六條)。惟處以緩刑後,有下述之情形,則緩刑之宣告將被撤銷(一)緩刑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2)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據報導,謝明祥因只受四個月有期徒刑(兩年以下),且可能以前未有犯罪,又事後深具悔意,再加上檢察官向法官求情(因謝明祥答應檢察官願捐獻十萬元),故法官判決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