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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強盜與搶奪有何不同?〈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1)雲林斗南鎮台一線發生追撞車禍糾紛,簡員駕駛自小客車於停車等紅燈時,駕駛自小客車之王員因煞車不及而撞上簡員。因賠償問題談不攏,被追撞的駕駛人簡員遭對方找來的朋友圍毆受傷,手機及自小客車也被搶走。經警方送往雲林醫院醫治,循線查獲涉嫌肇事的王員及其兩名友人,尋回自小客車。全案由警方依傷害、強盜等罪嫌調查處理中。
  (2)高雄縣出現專門在夜間、連續飛車搶奪女大學生的搶匪,已經有三名女學生受害,其中一名被害之女生,不但財物被搶,還被搶匪拉在地上拖行、受了重傷,甚至可能會半身癱瘓!警方已逮捕這名兇狠的機車搶匪。

法律教室:
  竊盜、搶奪與強盜最大差異在於行為,竊盜係以和平之手段而竊取;搶奪係以使用暴力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而掠取,未至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而強盜係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使人不能抗拒而強取。
       據第二篇報導,因搶匪於人不及反應時強行奪取他人之動產(例如皮包等等),依法應論處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普通搶奪罪,其刑責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受害者有兩名以上,所以可能會有所謂連續犯問題。又其中一名被害者因其搶奪之行為而造成下半身癱瘓之重傷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應另外論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普通搶奪罪結果加重,其刑責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第一篇報導, 警察係以強盜罪調查王員,惟本人認為可能是以竊盜罪論處。若王員及其友人是先施行毆打,後始另行起意取走簡員之手機及其車子,王員也只能成立竊盜罪,因王員欠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之手段(王員之強暴手段係為傷害簡員而非強盜)。若王員一開始就有意思取走簡員之財物,所以將其毆打至不能反抗,再將簡員財物取走,此種情形始成立強盜罪。故應成立何罪仍須待事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