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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麵包欠一元痛毆店員〈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現年三十九歲的陳姓男子,到住家附近商店內購買一個麵包,結帳時因為發現少帶一元,陳姓男子向金姓店員要求:「我就住在附近,隨後我再拿一元來付,麻煩你等一下。」但是店員卻不肯同意,執意要陳姓男子拿足錢再來購買,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陳姓男子竟然還動手痛毆店員六、七拳,造成金胸部、左臉頰挫傷。被害店員原本只要對方賠償一萬二千元的醫療費就撤回告訴,但陳姓男子卻不領情,拒絕賠錢。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只好將陳姓男子依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 法律教室:   為了一元而動手打人而留下前科,真是得不償失!本案例中,陳姓男子因為到住家附近的超商買麵包時,結帳時因為發現少帶一元,細故動手痛毆店員六、七拳,造成金胸部、左臉頰挫傷。相信大家對於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已經耳熟能詳,因此要向大家說明什麼是「簡易判決」。簡易判決是[$300879$]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簡易判決之要件為:「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也就是說被告對於所為之行為及所犯之罪坦承不諱,為求訴訟經濟,對於被告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酒後駕車所犯之公共危險罪,通常都是以簡易判決處刑。本案例中,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被害店員原本只要對方賠償一萬二千元的醫療費就撤回告訴,但陳姓男子卻不領情,檢察官因陳姓男子所犯傷害罪行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