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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開車門傷人,母親被科刑〈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傅姓少婦開車載七歲兒子出門,行經鬧區的汽車保養場時單獨下車詢問雨刷價錢,把七歲的兒子留在汽車後座,不料其子突將左後車門打開,撞傷騎機車行經左側的陳姓女子,高院審理後以傅女疏於注意,未將車門上鎖致使意外發生,但又念及傅姓少婦事後留在現場處理等情形符合自首要件,改變第一審六個月有期徒刑判決,依過失重傷害罪判處她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法律教室:   此案涉及「不作為之因果關係」及「有無過失」。關於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理論,有【他行為說】、【先行為說】及【準因果關係說】三說,本人認為準因果關係說較為合理。準因果關係評價方法,不作為犯不如作為犯所產生結果,有自然的物理性之因果關係那麼存在那麼容易判斷,但只要不作為犯有違反作為義務時,應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至於對於不作為犯因果關係之處理,應和以積極行為發生結果做相同認定,準用作為之法理處理。   依[$300014$]刑法十四條規定,過失分為「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之過失未行為人對其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依本案,因傅姓婦人雖非故意,但其應知將幼兒獨自置於車內會有不可預期之危險發生,即傅姓婦人應注意而未注意致使意外發生,故傅姓婦人有過失。又傅姓婦人下車時應將幼兒一起帶走防止意外發生,卻其未將幼兒帶走,導致發生此意外,因此可以認定婦人之不作為與意外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又陳姓女子經醫生證明因該意外導致其目前仍無法坐立,有難治之傷害,屬於[$300010$]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之重傷,故論處婦人成立過失重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