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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傷人,主人應負責〈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美國北卡羅萊納州傳出一起鬥牛犬咬死3歲男童的事件。男童的母親因為找不到他而請求鄰居協尋,沒想到居然在鄰居家的後院發現男童被2隻鬥牛犬活活咬死。 法律教室:: 依我國[$196$]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注意負責的人是占有人而非所有權人,有一案例指出甲寵物傷人,但因平時該寵物係交由乙負責照料,所以判決應賠償之人係乙而非甲。男童母親可向其鄰居求償包括,(1)彌補因侵權而受之損害;(2)[$201$]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3)[$203$]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精神賠償。 狗主人欲免責或減輕責任須舉證。依[$196$]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若主人能證明,依其寵物的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主人不須負責。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才侵害他人者,賠償之占有人可對第三人或該動物之占有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