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略論信用卡附卡代償責任〈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信用卡附卡持有人將可不必負擔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的債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出,讓附卡持有人負擔無法知悉且無法控制的重大風險、損失,違反定型化契約原則,已建議財政部修正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指出,附卡持有人到底需不需要負擔正卡持有人消費帳款的清償責任,過去在法院各有不同的判決結果,為了確保消費者的權益,消保會召開會議討論,會中消保會委員一致認為,「信用卡附卡持有人不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負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表示,附卡持有人並不是契約當事人,讓非契約當事人負連帶責任,顯然違反契約法基本原理。 他進一步解釋,附卡最大的特色是從屬於正卡之下的附屬卡片,正卡持有人可以片面終止附卡使用契約,正卡如果被銀行終止,附卡也不得繼續使用,所以要求附卡持有人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消費者相當不利。因此建議財政部修正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並將「信用卡附卡持有人不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意旨列為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 法律教室::   自從地方法院做出信用卡附卡持有人,不應對正卡持有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後,引起蠻多的討論,相費者保護基金會有鑑於讓附卡持有人負擔無法知悉且無法控制的重大風險、損失,違反定型化契約原則,已建議財政部修正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從契約的相對性來看,與銀行簽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的當事人應是正卡持有人,並非附卡持有人。再者,雖然人附卡持有人可使用正卡所限額度內為刷卡消費,此一部份應是銀行與正卡持有人的特別約定。再就債權債務從屬性而言,若是正卡遭到銀行停用,附卡亦無法使用。若是在附卡持有人未同意的情形之下,銀行為保全債務的清償,在定型化契約中列出「信用卡附卡持有人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條款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就權利的保護與衡量,對附卡持有人極為不公平,故此次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為了確保消費者的權益,消保會召開會議討論,會中消保會委員一致認為,「信用卡附卡持有人不須就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做法與見解,應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