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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他人盜用印章冒名開票以致退票,如何註銷退票記錄?**
  遭他人盜用印章冒名開票使用,依票據法[$2667$]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因該支票並非自己在票據上簽名,雖毋庸負擔票據責任。惟票據遭冒名簽發,外觀上難以辨認真假,一旦退票後產生之拒絕往來之不良紀錄,均歸被冒名之當事人承擔,被冒名者其信用將受到嚴重破壞,為免遭受不白之冤,被冒名人自應於發現偽造票據後,立即告知該支票之執票人主張自己毋庸負責,且應向警方或檢察機關對偽造者提出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告訴,並於獲得被告有罪之確定判決後,持判決書向票據交換所申請除去退票等不良紀錄,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