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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小孩一起吃苦,徵求領養人觸法〈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台中的報紙夾報,最近竟然出現領養一年八個月大的嬰兒,徵求無子女公教之中年夫妻的廣告,經過社工查訪發現,嬰兒父親係彰化吳先生,自稱工作不順利,生活貧困,無力撫養小孩,因此希望將男嬰給別人領養,並希望領養的人能給一點「親情補償」,社會局不排除這是一種賣嬰行為,已經介入追查。 法律教室: 扶養小孩本身花費不小,若又適逢經濟不景氣,可是讓父母苦不堪言。今日這個案例就是已離婚的男子因無力扶養小孩而將小孩給別人領養,並且酌收部分「親情補償」,縱使其本意係為小孩著想,但其行為與買賣嬰兒並無兩樣。 買賣契約部分:依[$72$]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買賣小孩契約係違反公序良俗,故依法其買賣契約無效。即吳姓男子無法透過買賣行為將小孩給他人扶養。 刑法:因吳姓男子不單只是將小孩給他人扶養,有收對價「親情補償」,就客觀判斷上就像是買賣,所以可能有[$300317$]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依第一項買賣人口罪,「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工人員表示此種買賣小孩問題日益氾濫,碰到這種不得已情況的父母應該透過合法程序,否則還可能吃上官司。目前,父母可以依[$1155$]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以下「收養」相關規定,讓小孩給別人收養;若只是短暫性不願將小孩給他人者,可以依兒童寄養辦法規定,將小孩寄養於他人家庭,期限為一年,必要時可以酌予延長;又或依據兒童福利法向主管機關請求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