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債權保障 >假扣押
已遭終局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之財產,其他債權人得否再對該財產進行假扣押之執行?
  關於「已遭終局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之財產,其他債權人得否再對該財產進行假扣押執行」此一問題,應區分在先的終局執行名義是「金錢債權」或「非金錢債權」。 1、如果在先的是「金錢債權的執行名義」,則其他債權人仍得聲請假扣押執行,司法院八十七年三月第三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結論認為,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參與分配之規定辦理」、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依上開規定,金錢債權終局執行之財產,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者,應視為參與分配,並將其分配之金額提存(台灣高等法院五十七年第二次法律座談會結論、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台(65)函民字第○二二四號函)。 2、如果在先的是「非金錢債權的執行名義」,那麼,在後的假扣押執行,不可以妨礙在前的非金錢債權終局執行,所以,非金錢債權終局執行後,不得對同一財產聲請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