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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注意守則〈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隨著消費習慣的改變、銀行投入信用卡分期付款制度,社會上有愈來愈多的人採用分期付款的購物方式。 不過也隨著分期付款的購物方式增多,在最近新聞中,相關的消費糾紛也愈來愈多了。 所謂分期付款依[$401617$]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是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404$]民法第三八九條則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由於消保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所以關於分期付款,是應先適用消保法之規定。 消保法第二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頭期款。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三、利率。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所以,消費者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未記載「頭期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消費者是不用付「現金交易價」以外的費用。 曾有業者在訂購聲明中訂明「買方如有任何依其未繳款,就喪失分期付款的權利 ,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一次付清尾款」。 這種情況消費者保護法並未規定,所以要回歸適用民法的規定,民法第三八九條後段「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所以上述情況中,賣方的約定是無效的,必須要買方遲付的價今達到全部價金的五分之一,才會喪失分期付款的權利,出賣人才可以請求全部價金。 另外,有少數信用卡持卡人採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但事後對於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不滿意,例如覺得電視購物、瘦身契約所購買的東西或服務不滿意,就向銀行表示東西不好不願繼續付款。 其實,這樣的處理方式是錯的,因為該筆買賣契約並非存在持卡人與銀行之間,而是存在持卡人與店家(特約商店)之間,銀行只是代替持卡人支付價金的工具罷了! 所以,如果要取消貨款,必須向店家表示解除契約,並透過店家消帳,才是正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