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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不兩罰,醫師通姦無罪〈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有通姦前科的江姓醫師離婚後,又與詹女結婚二年後,詹女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驚見丈夫竟有二名私生女,因此怒告丈夫及外遇對象、女護士妨害家庭等罪,二人都被判刑。 但台北地檢署查出女護士受孕日期,在兩人第一件妨害婚姻案判決日前,在刑事訴訟法上屬裁判上一罪,在一罪不兩罰原則下,將兩人處分不起訴。 法律教室:   什麼是「裁判上一罪」?什麼是「一罪不兩罰原則」?上述二個原則是專屬於刑法上的概念。 一、裁判上一罪,係指行為人所為的犯罪行為在裁判上是以犯一罪來論處。型態上有以下三種:  (一)想像競合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從一重罪論處。  (二)牽連犯:行為人所犯之數罪,具有方法與目的、手段與結果之牽連關係,從一重罪論處。  (三)連續犯:行為人連續數行為而為同一種犯罪行為,按所犯之罪,其刑加重二分至一。   如果犯罪行為人犯罪型態是屬於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則在訴訟程序上,只以一罪來論處。   二、一罪不二罰原則,所涉及者乃「一事不再理」或「一事不二罰」之概念: 一事不再理者,係指就同一違法行為,不得於同性質之處罰中,受到二以上之追訴處罰。行為罰之目的在於制裁違法行為並預防犯罪之產生,就同一行為僅科以行為人一次處罰,即所謂一事不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