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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志未酬身先死---續篇,趣談恐嚇危害安全罪構成要件〈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賴姓男子揚言終身將執行刺殺陳總統及李前總統之任務,甚至組黨,黨之目標即刺殺陳總統及李前總統。檢方認為賴姓男子之行為已有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煽惑他人犯罪和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故加以拘提到案。檢方於2日時訊問賴姓男子,賴姓男子以夜間為由而拒絕被訊問,直至3日檢方才完成複訊,且檢方有查獲相關證據,昨天經桃園地檢署以賴姓男子有逃往之虞和繼續實施同一犯罪行為之可能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經過院方法官長達六個小時審理後,昨天晚間九點多裁定羈押。 法律教室: 趣談恐嚇危害安全罪構成要件 [$300326$]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客觀構成要件為恐嚇個人之威脅行為,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之恐嚇內容通知他人,使人因此而心生畏懼。恐嚇行為必須行為人「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其心生畏懼,才符合「恐嚇行為」;主觀構成要件為即行為人必須具備「恐嚇個人之故意」。 本案例報導,從主角賴嫌揚言終身將執行刺殺陳總統及李前總統之任務,甚至組黨,黨之目標即刺殺陳總統及李前總統之事實,客觀上行為及主觀上之意識,皆以符合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但是有趣的是,據報導李前總統聽到賴嫌恐嚇的言詞後,向媒體說「哇價無驚咧」!這樣一來,李前總統並沒有因為賴嫌出言恐嚇而「心生畏懼」,故賴嫌應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大家一定很好奇吧!因為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中,一定要以恐嚇行為「使人心生畏懼」,若遭到恐嚇之人並沒有因此「心生畏懼」,就不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也就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