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人獸交圖片不宜觀賞,法官進行清場〈本篇報導由陳仁豪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婦女團體聯合告發「性/別研究室」網站公然刊登令人作噁之人獸交圖片,今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央大學何教授涉嫌在網路刊登人獸交圖片妨害風化案。何教授表示其內容純為學術研究,且並非直接刊登在網站上,必須透過連結才看的到。檢察官傳喚當時告發的三位證人,請他們現身說出自己當初發現這些圖片的感受是否已經達到噁心的程度。法官當庭勘驗相關圖片的電子檔,但因為圖片內容可能有違善良風俗,因此合議庭裁定勘驗程序採不公開方式進行。 法律教室:   依[$100302$]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若程序違反該規定,其判決違反法令,若案子判決尚未確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第三審以資救濟([$300807$]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及[$300809$]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款);若已確定者,則可透過非常上訴救濟([$300871$]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法庭公開之目的,係希望透過第三人之監督,讓審理的法官不敢依其喜好亂作裁判;另外也可以透過第三人對犯罪嫌疑人施以壓力,讓犯罪嫌疑人盡速坦承其犯行。但是,在某些案子不適合公開,此時法官即可依職權裁定法庭不公開,例如,案子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100302$]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性侵害犯罪之案子([$30184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保護令事件([$30178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等等。   如本案新聞,因為要勘驗那些人獸交圖片這些證物,勢必會讓第三人看到這些畫面,審判長認定這些圖片違背善良風俗,因此審判長裁定本庭不公開,進行清場,只能讓無妨礙之人旁聽([$100303$]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