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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如謊報支票遺失或被盜,企圖阻止支票兌現,應否負法律責任?
  按票據法[$2667$]第5條第一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同法[$2788$] 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現發票人既有付款之責,倘發票人不願支付票款,竟向警方謊報支票遺失或被盜,則依刑法[$300229$]第214條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另依刑法[$300173$]第171條 之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發票人須負擔偽造文書及誣告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