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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空頭支票有何法律責任?**
  發票人簽發支票未能兌現,即俗稱「空頭支票」,若發票人發票時自知無力負擔票款之清償(如已遭拒絕往來),仍詐稱其有能力,使受款人或其他執票人陷於錯誤而支付對價,因而受有損失,即該當刑法[$300366$]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嫌,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惟簽發支票後,始因財力惡化致未能支付票款,因發票人未施用詐術,故不構成刑事責任,只負擔清償票款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