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詐欺取財
所有人將已出售之房地,又再出售他人(一屋二賣),有何責任?
  買賣房屋由兩個法律行為構成,一為締結契約(債權行為),另一為辦理移轉房屋所有權登記(物權行為)。一屋二賣係指,原房子所有權人分別與兩人訂立房屋買賣契約,但移轉登記時只能選擇其中一位買受人,另外一位註定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亦或出賣人訂立契約後,兩邊都未辦理移轉登記。   另出賣人當初沒有詐騙之故意,只是單純訂立契約後,反悔不願將房子出賣,則本案件僅是單純的民事問題。買受人可以依據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履行義務(交付房屋並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或是依契約或是民法契約相關規定解除契約請求出賣人賠償其所受之損失。   若出賣人當初就已有詐騙買受人錢財之意圖,偽裝成要出賣房屋,實際簽訂契約後即捲款潛逃,此時出賣人恐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外,買受人已支付之價金,可依買賣契約或是民法契約相關規定請求出賣人返還(或是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