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詐欺取財
以不實之收據,詐騙費用,有何責任?
  甲為乙公司之員工,受乙公司之託購物,卻偽造發貨單浮開貨價(未消費卻收取發票,或是價錢100元卻開立200元之發票),將其所開貸款如數交予乙公司,就浮開部分進行取回,甲之行為顯以偽造私文書(開貨單),使公司誤以為真有該筆費用支出,就浮開之款,不法入己,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牽連犯,應從一重處,論處偽造私文書罪,低度之詐欺行為為偽造私文書所吸收(28上字第794號判例)。   若是納稅義務人以不實之收據詐騙稅捐稽徵單位有該筆款項之支出,則有逃稅的問題,因稅法係特別法,故依稅法相關規定處理。納稅義務人除了必須依法補繳逃稅部分,加倍的逃稅罰鍰外,若證實有詐欺之實,還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責任,「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