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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感情也構成詐欺罪?!〈法律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外型俊俏的四十一歲辛巴威籍男子法蘭克,在八十年間,持辛巴威護照進入台灣,並在八十二年與一名王姓女子結婚,還育有一子。精通國、台及英語的法蘭克常仗勢自己的體格和外表,謊稱自己是英國人或是南非人,是音樂家、股票分析師等等,利用結婚為餌詐騙女子們的財物,待詐騙得手後,即消失匿跡,再找下一個目標。目前,法蘭克已被判常業詐欺罪及竊盜罪,其中一位受害者劉姓女子損失之錢財,法官也判法蘭克應賠償一百三十三萬一千六百二十五元。 法律教室:   怪怪耶!昨天『隔海討情債,累翻嘉義市市長』才說欺騙她人感情並不會構成詐欺罪,為什麼法蘭克就被判常業詐欺呢?其實兩者是有差異的,欺騙她人感情受損害的是「感情」;法蘭克欺騙她人感情詐騙的是「財物」,「欺騙感情」是他詐騙的手法、方法。   分析本案,法蘭克一開始就有詐取他人財物之意圖,以欺騙他人感情,甚至還以結婚為前提(詐騙手法),使人陷於錯誤而甘願為他付出,購買車子、房子及金錢等財物給他,造成受騙女子財物上損失,其行為已構成[$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並且不止一次行騙可能還以此詐騙維生,故法官論處刑責更重的[$300370$]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普通詐欺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劉小姐獲判受償一百多萬又是什麼?因為法蘭克被判有期徒刑是刑事懲罰,亦即是國家針對他犯罪行為給他的教訓,這並不影響受害人請求法蘭克賠償他們財物上的損失,對於受損害的部分,受害人可以依照本案的劉小姐之方式,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解決。   經過上述解說,相信大家已經能夠分辨今日新聞與『隔海討情債,累翻嘉義市市長』之不同點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