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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色狼遭打死〈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一名張姓男子日前帶著網咖認識的十四歲的女友小君與另名友人到吳姓友人家中飲酒作樂,結果吳男的父親假藉酒醉要小君扶他上樓休息,卻在二樓房內企圖性侵,小君大聲求救,引來吳男與另一友人上樓察看,張男購物返回,知道女友被性侵,氣憤下拿木椅狠砸吳父後離去,吳父在送醫後傷重不治。 張男購物返回,見僅穿內褲女友哭訴先前差點被強暴過程,張男一怒之下與吳父起口角,張男順手拿起房內木椅朝吳父頭部與身上一陣狂打。警方表示,吳父頭部及肋骨多處骨折,在送醫後延至二十四日晚上不治,警方於二十四日循線將張男逮捕到案。檢方在昨天下午二時相驗死因後,根據張男警訊自白,將他依殺人罪嫌移送。 法律教室:  [$300293$]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30297$]「傷害致死罪」規定:「犯前項之罪(傷害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本案例報導事實,張姓男子因為女友被吳姓友人的父親強制性交未遂,當場氣憤下拿木椅狠砸吳父,吳父在送醫後傷重不治,就整個過程看來,張姓男子的行為是否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還是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從上述兩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來比較,義憤殺人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必須具備「義憤殺害故意」簡言之,除義憤之心之外,對於構成相對人死亡結果有所預見;傷害致死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是基於傷害故意,卻發生死亡之加重結果。  本文依據報導事實假設性的推論,認為張姓男子應是基於「傷害故意發生死亡之加重結果」,因為張男於購物返回,見僅穿內褲女友哭訴先前差點被強暴過程,張男一怒之下與吳父起口角,張男順手拿起房內木椅朝吳父頭部與身上一陣狂打,致吳父頭部及肋骨多處骨折,在送醫後延至二十四日晚上不治。就張姓男子動手毆打吳父之行為,雖因為氣憤,卻無殺害吳父之故意,但卻因為年輕人出手太重,導致吳父死亡,所以張姓男子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傷害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