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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滿出租人返還押(租)金或保證金,應否支付利息?

土地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若押(租)金為現金,則因該現金之利息,依法視為租金之一部,其利益由出租人取得,本無於租期屆滿加計利息返還押(租)金之餘地。  另一般交易習慣上,許多制式租賃契約會載明,押租金不生利息為原則,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易言之,出租人將押租金扣除應抵償之部分後,僅須原額返還於承租人。承租人倘遇出租人不願返還押租金,則可發函催討或逕行聲請支付命令,提出民事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