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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以釣魚方式抓援交,違法〈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援交害人不淺啊!一名在陸軍服役的鄭男,因為涉嫌上網援交九月三日被女警釣魚逮捕,四日被檢察官複訊飭回後,五日卻未準時收假歸營。軍方與家屬共同協尋多日未果,直至昨天被發現在台北市一棟空屋燒炭自殺,不過,家屬對軍方的處理態度,以及警方以「釣魚」方式辦案都感到相當不滿。

法律教室:
 看到這篇報導後,本人只能說鄭男太傻太早放棄希望了,一切並未到無藥可救地步。不過,若大家了解該懲罰之嚴重,也不會驚訝於鄭男之選擇。
 依兒童及少年交易防治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易言之,判到最重可能要坐五年牢,還要被罰錢,已屬重罪,故鄭男心理之恐懼是可想而知。
 其實早在很久以前法界學者對於警察以釣魚方式抓援交之效力存有懷疑,且本條例之適用是否真的沒問題呢?就目前實務上及少數見解跟大家說明。  實務上,認為警察以釣魚方式抓到的援交依據本條例當然有罪,也是有人因此被判刑。
 不過,少數法學學者提出以下幾個疑點:
 (1)主體:本條例之本意係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如果當事人已是成年人,是否仍有本條例之適用,不無疑問,此為其一;就本條文文義之解釋,其懲罰對象應做限縮之解釋,故應為老鴇及嫖客,至於提供性服務之人則非懲罰對象,且應指人與他人從事性交易,而非人與自己從事性交易,此為其二。
 (2)犯意:許多人只是喜歡以曖昧之字眼作為自己的暱稱,並無真意找人援交,但可能因為警察之引誘而掉入陷阱,故警察之做法是不是應該成立教唆或是引誘他人犯罪呢?
 (3)證據力:因若認定警察以釣魚之方式引誘民眾上鉤,則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故其取得之證據在法庭上應認定為不具證據能力。
 綜上所述,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爭議一直存在,雖上述不同意見是少數見解而未被採納,但並不表示該見解是錯誤的,且這是涉及刑事,影響人民之自由、財產甚鉅,是否應該藉此好好檢討一下該條文及警方辦案手法之缺失?不過,根本之道還是大家要謹言慎行,以免觸法還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