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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老闆娘告妨害家庭 檢察官還清白
 張小姐原在某貿易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共七年時間,
期間因為老闆娘移民紐西蘭,而留丈夫即施先生在台
灣經營事業。因為張小姐是施先生的業務助理,時常
與老闆因業務需要,往返國外,遂招致老闆娘懷疑張
小姐因眼見丈夫多金,而妻子又不在身邊,並與丈夫
在國內及多次利用國外出差的機會,發生性關係,而
一狀告上法院。
 案經檢察官傳喚雙方當事人,並檢視其相關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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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後,認為張小姐並無告訴人(即老闆娘)所言與丈夫發生性關係之妨害家庭之行為
,即以不起訴處分還給張小姐清白。
● 法律見解:
 張小姐在得知遭到老闆娘提出之妨害家庭之告訴後,即委託李律師處理此一案件,經
李律師與當事人詳談及了解案情之來龍去脈之後,決定幫張小姐洗刷冤屈!
 據張小姐對案情的說明,日前因為張小姐與施先生之間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期間雙方
曾以電子郵件對於債權債務糾紛發生爭執,甚至互罵。施先生其後以張小姐其中一封電
子郵件向法院提出恐嚇罪之告訴,而張小姐也向法院對施先生提出誣告罪之告訴,但是
皆經檢察官偵查後,以不構成犯罪而分別不起訴處分。而老闆娘對張小姐提出妨害家庭
的刑事告訴,施先生亦為被告,而施先生竟向檢察官「坦承」曾與張小姐發生多次性行
為,又向檢察官提出張小姐家裡擺設及「私密部位」特徵之繪圖。案經檢察官之開庭偵
訊,張小姐提供證據、據實說明案情,及李律師就施先生提出之證據漏洞百出、證據力
不足等撰擬答辯狀,顯示張小姐並沒有與施先生發生任何性關係,而施先生向檢察官提
出張小姐私密部位之特徵也與事實不符。就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法則來觀察,並無直接證
據證明張小姐勾引施先生,而發生性關係,故難以推斷張小姐與施先生有相姦、通姦行
為。
 本案最終檢察官以罪證不足,無法證明張小姐與施先生有相姦、通姦之行為而不起訴
處分,司法終於還給張小姐清白。

※本案件係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當事人名字的部分係用代號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