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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訴請離婚〈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住在中和的吳姓男子生性風流,他的老婆於結婚27年後還是忍受不了老公風流,於是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其老婆哭訴吳姓男子不僅生性風流,甚者,與通姦對象分手後,還是不願回家與他同居。而吳姓男子也不甘敗下風向法院表示要訴請離婚,其表示老婆擅自將房子賣出,且自民國83年開始與他分房,已有五年未有性生活,使他一人孤苦無依。法官認為兩造已無夫妻情份故判決離婚;但是吳姓男子訴請離婚部分,因法官認為婚姻之破裂係可歸責於吳姓男子,故駁回其訴。 法律教室: 夫妻如無法透過兩願離婚(夫妻雙方以書面同意解除婚姻關係)而又不願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則僅剩判決離婚(如有民法規定之離婚事由,夫妻之一方可以提起離婚之訴,由法院去判決是否離婚)一途,但判決離婚之提起卻不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的唷! 提起之限制依離婚事由區分如下:如夫妻訴請離婚之訴係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列舉之具體事項(通姦、重婚、虐待……),則以他方才有權訴請離婚;如是依據第二項抽象離婚原因(除了第一項之事由外),則只能由『無過失』或是『過失較小』之一方請求。 從上面文字可能還是不太懂,舉例而言: (1)甲與乙為夫妻,甲夫與他人通姦,此時只有乙妻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甲夫不可為與通姦者能結為連理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以達成目的。 (2)乙妻覬覦甲夫之財產已久,為獲得遺產,乙妻計劃將甲夫殺害。此時甲夫可依民法第一項第六款訴請離婚。 縱上所述,即若依第一項具體事由訴請者,則由不具有離婚原因之一方才有權提起。 如果訴請離婚之原因係抽象的第二項,依法條之規定,若其事由須由夫妻之一方負責,僅他方得請求。但若夫妻雙方都須為該失敗婚姻負責,此時則由過失較小的一方提起訴訟。如本案,吳姓男子之所以被駁回起訴,本人猜測應該就是輸在這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