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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一定要發給員工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之法源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該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利事業終了結算,若有盈餘,除非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分與獎金或分配紅利。」雇主若未發給年終獎金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十條第二款明定,年終獎金係屬非經常性給與,又因雇主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並非強制規定,若雇主於營業年度終了發現未有盈餘時,勞工即無權請求雇主依契約發給年終獎金,這是與薪資最大之差異。不過仍須視契約而定。若契約約定每年發給十四個月工資,並附記該二個月是年終獎金,此時勞工即有權請求雇主給付該年終獎金。
  惟如契約未特別約定,又因年終獎金已說明非強制性給與,故若雇主只要於營業年度終了無盈餘,勞工即無權請求發給年終獎金。因中國人本是重感情,縱使營利事業未有盈餘,雇主依舊會發給年終獎金以作為感謝其一年中為公司所付出之心血,並逐漸成為一種傳統。但實際上,如果雇主以公司當年度並未有盈餘,其仍有權利拒發年終獎金,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但營利事業如有盈餘,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雇主仍有義務發給年終獎金予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