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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砍人可以減輕罪?〈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北縣蘆洲一名33歲的男子,參加喜宴喝醉返家之後,突然大發酒瘋,六親不認,竟然持菜刀砍傷自己的母親跟妻子,蘆洲分局據報後,將這名男子逮捕。現年33歲的張姓男子,疑似輕微精神異常,還有酗酒的習慣,不料今天中午吃完喜酒喝醉回家,又在蘆洲家裡面,跟妻子發生爭執,竟然隨手拿起菜刀往妻子的頭部猛砍兩刀,母親要從旁制止的時候,也被他揮刀砍傷腿部,隨後兩人都被送往縣立三重醫院急救。張姓男子繼續留在家中,最後遭到趕抵現場的員警逮捕,雙手鮮血,連褲子都沾滿血跡,酒醉的他,酒醒後,要面對的是法律制裁。 法律教室  依照刑法的規定,行為人的行為要成立刑法上的犯罪,需符合三大要件:1.構成要件-即符合刑法條文中規定的犯罪行為ex.殺人、竊盜…等,2.無阻卻違法事由-ex.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難,3.責任能力-具有負擔刑事責任的能力;而現行刑法在判斷有無責任能力原則上係以行為人之年齡與精神狀態而定,在案例中的張姓男子本身具有輕微的精神異常,且在行兇之時喝的酩酊大醉,其責任能力上似乎可因此認為有欠缺,而減輕其刑,但若讀者想藉著酒醉來規避刑事責任,那就太異想天開了。  在刑法的學說上,為避免上述規避刑罰的情形因而有所謂「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提出,即當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陷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為犯罪行為的之情形,並無法適用刑法第十九條的減刑規定。(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故若案例中的張姓男子明知自己每次酗酒之後會有暴力的行為,或類似的傾向,則其就無法主張自己因酒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欠缺責任能力而請求減輕或免除刑罰,亦即張姓男子仍須就其砍傷妻子的行為,因其主觀犯意不同,而負[$300291$]刑法二百七十一條的殺人未遂罪或[$300297$]刑法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而就其砍傷母親的部分,亦因其犯意的不同,而成立30029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或[$300300$]刑法二百八十條的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