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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時 管理費等支出應由誰繳納?
按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除此之外,與房屋有關之費用如管理費等,得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由一方負擔,實務上,通常即依此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及第廿一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若管理費(公共基金)約定由承租人(住戶)繳納者而未納者,依上揭規定,管委會仍得請求區分所有權人〈即出租人〉繳納,出租人此時只得照繳,並於繳交之後轉向承租人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