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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債買假證,搖身變老師〈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經商失敗的廖姓男子,因經商失敗,為逃避債務,於86年底,經由報上的廣告,得知可取得偽造的身分證件,在提供自己的照片和某謝姓男子的身分證影本給對方後,以2萬元的代價購得偽造的大客車駕照,並偽造台大碩士等學位證書,先後到私立高中擔任教師,達6年之久,台北地院審理後,以為廖姓男子任職教師領薪,並不構成詐欺罪,僅依行使偽造文書罪判6月徒刑。 法律教室: 今日社會常常因為自身債務問題,進而以跑路的方式欲擺脫自身的債務,因此常出現使用偽造之文書而為損害他人權利之事。本案新聞中之廖姓男子即屬上述之人,至若取得偽造證件之管道,姑且不論之,其仍屬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 依據[$300225$]刑法第二百十條關於偽造、變造私文書之規定:「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者,於客觀上之行為須為偽造私文書,即以非出自於私文書上所示之作成人的名義作成的文書,對外足以讓他人認定為是文書上所示之人所為之文書,此即該當上述之罪。 本案新聞中之廖姓男子,其雖經由報上的廣告,而得知可取得偽造的身分證件之管道,進而使用違法取得之偽造私文書,雖其未該當上述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但因其已使用該偽造之身分證件,此即已該當[$300231$]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本罪之客觀不法要件須具備行為人之行為及行為客體須有行使偽造變造之文書為其必要者,主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須具備行使虛偽文書之故意。 至若詐欺部分,由於依據 [$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該廖姓男子因非未使用他人之名義而使其獲得不法之利益,而該廖姓男子亦用其勞力而獲得報酬,非有詐欺之嫌疑,於台北地院審理後,以為廖姓男子任職教師領薪,並不構成詐欺罪,僅依行使偽造文書罪判6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