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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行車,車行須負責嗎?〈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十八日九份車禍撞出靠行車問題,肇事司機徐男原屬三多公司之靠行司機,當初係因司機與負責人為熟識,才同意讓他靠行,但事發當日,司機正好休假,純粹是中春旅行社合作之再興公司因一時無車可調,才會找當時休假中之司機先擋著,所以三多對於本事件完全不知情,且是司機私下承攬,與三多公司無關,三多公司不須為此事負責,但基於道義,仍願意幫忙及負應負之法律責任。

 

法律教室:
 「靠行」,係指公司允許非屬公司員工之個人,以該公司職職員名稱,對外提供服務予不特定人之行為,但盈虧則歸屬於個人與公司無關,且由個人按期支付金錢予公司之行為。一般靠行者獨立招攬業務,靠行者常無法掌握品質。
 靠行公司常主張靠行者獨自招攬業務,他們根本無法掌控品質,一旦靠行者出事,要他們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與靠行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實屬不合理。但現在一般實務見解,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稱之受僱人,並不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是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之(92年台上字第374號判決),又靠行者在外觀上屬經營人所有,乘客根本無法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乘客於搭乘時,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該車輛之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自應認該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87年台上字第86號)。
  依本案新聞題旨,三多公司是司機徐男的靠行公司,所以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及法院實務見解,三多公司仍須與肇事之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如果三多公司能就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已相當注意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三多公司就可以免責了。不過,根據報導,徐男出事前就已有多次違反交通規則紀錄,而且兩度酒醉被吊扣駕照,如果三多公司想撇清責任恐怕不是一件容易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