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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聲請重整消息頻傳〈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繼博達聲請重整後,陸續聽到許多公司聲請重整想藉機重生。華隆因財務困難亦於今年四月向法院聲請重整,不過日前已遭法院駁回。承辦法官認為,華隆虧損程度嚴重,債權銀行均強烈反對,且重整根本無法改善華隆之營運,故予以駁回。 法律教室:  重整制度係為解決企業在財務上發生困難所設計之法律制度,主要提供瀕臨財務困難之企業,有停業或暫停營業之虞,但有重整可能,且還有經營價值之企業,透過重整給予一個重生之機會。  當企業聲請重整時,法院不可能全部都會准許,法院有諸多考量,惟若具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必遭法院駁回。 1. 聲請程序不合而未能補正者。 2. 公司未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3. 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4. 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5. 公司已解散者。 6. 公司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者。 7. 聲請書狀所載之事實有虛偽不實者。 8. 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上述第一點至第七點都很容易認定,只有第八點之評斷標準則由法官決定,就目前實務作法,法院以檢查人所提之調查報告,並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等意見,加以整理審查,作出一個最客觀之意見,來決定該企業是否具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  如新聞本案,茲因華隆之財務幾乎都是負的,雖曾提出增資計劃卻未見有具體之方案,故認為重整根本無法改善華隆的經營,根本不可能重生,故法院駁回其聲請。雖法院駁回重整聲請,但法院如認為華隆符合破產規定,也可以依職權宣告破產,以避免其營運繼續惡化,損害債權人和股東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