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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已結紮,還懷孕!〈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桃園李姓與蔡姓兩名男子分別娶羅姓姊妹為妻,均因生活負擔大,決定一起去實施結紮手術,詎料,結紮後四個月,李姓男子老婆居然懷孕了,李妻因此被冠上紅杏出牆之罪名,再過一個月後,蔡姓男子老婆也懷孕了,兩人因此重新作一次檢查,發現兩人之精蟲數與常人無異。李妻最後生下這孩子,而蔡妻則因當初將害喜誤以為是感冒而猛吃藥,為避免胎兒有畸形可能而墮胎了,並還因此罹患了憂鬱症,兩人因此決定向醫師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教室:  要處理醫療糾紛,首先要了解何為「醫療糾紛」?美國之定義為,專指「醫療傷害」引起之爭執。且是否涉及業務過失,無法單由治療結果遽以論斷,因有些傷害係因病程發展必然結果,因此醫師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對於可預知的風險、併發症,充分向病人及其家屬說明,由病人及其家屬決定是否接受治療,如此即可將責任釐清,亦可避免醫療糾紛之發生。  本案李姓男子請求賠償一百五十三萬;蔡姓男子則請求五十萬,不過,法院最後判決醫師不須負任何賠償責任。因經法院查證,發現醫師手術前有明確告知男子應注意事項,且曾交代必須回診確定後始能算大功告成,此外,醫療行為本身就無百分之百保證成功,綜上,醫師既已善盡說明義務,且無直接證據證實醫師之醫療行為有過失,單憑未達到避孕之結果是無法成立醫師具有過失,因此法院判兩名男子敗訴。  醫療糾紛時有所聞,但大多民眾總認為自己是小蝦米,醫院是大鯨魚,他們不知道如何對抗醫院,為引起眾人注意,他們只得以抬棺抗議等激烈手段。但相信從「醫療糾紛處理法」公告實施後,將有一個明確的管道可供民眾救濟。至於醫療糾紛處理法目前僅是草案階段,但就報導資料,可知係採「調解強制、仲裁任意」原則,即一但發生醫療糾紛,就須先調解,未調解,不得起訴、告訴或自訴,等調解不成後,當事人可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紛爭。不過,一切詳細正確資訊還須等立法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