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金支付的相關法條
按民法 §439條 規定: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民法 §440條 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雙方有租賃關係,承租人就有依約支付租金之義務
倘承租人(租客)未履行,經出租人(房東)定期催告其履行而不得,出租人(房東)得終止租約;
如果為房屋租賃,積欠租金額達二個月之租額,或租地建屋積欠租金額達二年之租額,出租人(房東)亦得終止租約。
租賃關係並非以有租賃契約(紙本、書面)為唯一要件
有時候基於方便或是親友身分,可能當初沒有簽立紙本契約
但因為有租賃關係的事實,所以沒有依約支付租金仍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保障權益
※不同事件會有不同作法,如有類似狀況可與律師諮詢討論建議方向
如果出租人想要終止與承租人的租約該怎麼做?
在符合上述條件下,實務上之作法多透過寄 存證信函 作為履行或終止租約的第一步。
《閱讀文章》 ☛ 存證信函是什麼? 有什麼功能?
承租人收到後,若仍置之未理不支付積欠租金,出租人就可以終止雙方租賃關係
出租人出租房屋、不動產,其他常見法律問題:
延伸狀況 ① :當遇到租客行蹤不明,可以怎麼做 ☛ 承租人行蹤不明如何請求支付租金?
延伸狀況 ② :合約終止後租客仍繼續占有租屋處 ☛ 承租人仍占有租屋處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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