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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找代書,要〝嚴選〞
這個事件告訴我們要慎選專業,不要病急亂投醫小心醫死你(你應該不會腳痛去找牙醫或獸醫吧)
 憨厚的老人家周先生因土地遭第三人佔用蓋違建,因此與他人有訴訟糾紛,因詢問眾多律師事務所後發覺費用頗高,因此轉為尋求土地登記代理人李先生幫助,誰知,李先生沒幫忙還捅了一個簍子,李先生利用周老先生提供的文件及印鑑,以周老先生之名義偽造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的本票給債權人阮先生,並將周老先生之土地設定抵押給阮先生,周老先生根本就不知情,怎可能會還錢呢?故阮先生屆期不獲付款,當然就
一時的貪小便宜,而選擇自行解決問題或是
 尋求地下資源,因小失大常從此而來。
查封拍賣抵押物(周老先生的土地),周老先生感到事態嚴重,趕緊至本事務所尋求解決之道,經本事務所陳律師為周老先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暨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並對李代書提起背信刑事告訴。
 
在經過審慎處理後,周老先生也得以平反。左邊是初期判決書,右邊是平反後之判決書。
 第一審時,債權人阮先生不知何故經過合法通知,居然未出庭為自己辯護,陳律師因此向法官聲請一造辯論,法官依照陳律師之陳述為判決,周老先生當然獲得勝訴。詎料,債權人阮先生竟於法定期限內上訴,其抗辯理由為:
(一)周老先生當初係為投資法拍屋買賣,所
   以才會向他借錢,並且以其房屋作為抵
   押(有切結書及收據為證)
(二)本票上之簽名與周老先生之筆跡相似,
   又周老先生將一些重要文件(如印鑑證
   明等等)交付予李先生,可證明周老先
   生與其之間確實有借貸關係
(三)縱使周老先生未授權李先生辦理抵押權設定,但依其外觀看起來有表見代理,基於維持交易之
   安全及保護善意第三人,依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表見代理規定,周老先生(本人)仍要為代理
   人李先生之行為負責。究竟無辜可憐的周老先生有爭取到他的權利呢?
●法律見解:
 金錢借貸契約係要物行為,即貸與人必須有交付金錢或物之事實,且貸與人必須就此點負舉證責任
。故借錢給人最好能夠立個收據之類,以防日後發生爭執。
 民法所謂表見代理:「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例如,甲沒有授權乙幫忙做買賣,但明知乙假借其名義代為一些買賣行為,甲卻未表示抗議,此時甲就乙之作為須負責任。但是例外情形甲也是不須負責,例如乙買賣相對人丙或丁等第三人明知乙是沒有權利的,還與乙從事買賣,則甲不須為乙和其他第三人間之買賣負責。
●法院見解:
(一)李先生在刑事背信案件中坦承,證物切結書及本票都是其偽造的,且具有法律背景李先生應明
   知其自白足以構成偽造文書等罪行,堪以認定李先生係無權代理,又阮先生取得本票並不足以
   證實其有交付金錢之事實,縱上所述,本票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
(二)阮先生係李先生之朋友,對於其職業(專業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甚為了解,李先生持有周老
   先生重要文件及印章,合於常理。又查阮先生與周老先生素昧平生,周老先生向其借款,阮先
   生應更為謹慎查證周老先生之信用,並且親洽,怎會由李先生作為中間人,故依民法第一百六
   十九條但書,阮先生應明知李先生係無權代理,周老先生當然不需要負責,自屬有理。
(三)抵押權之設定確定為無權代理;又抵押權具有從屬性(債權存在,抵押權才會存在),既然本
   票債權不存在,抵押權失其所附,故塗銷抵押權登記,洵屬有據。

 看完法院見解,相信大家都已明瞭誰獲的勝訴,老天真是有眼,讓無辜的周老先生取回他的土地,並免除五十萬元的債務,但是在這裡還是要呼籲法律問題還是要找律師處理,不要去找一些雜七雜八(比如說委託徵信社後當事人常有被對方告妨害秘密罪的問題、委託討債公司後當事人常有,教說傷害或教說恐嚇或債務人還了錢討債公司錢卻不還債務人、土地代書也是只會處理土地過戶事宜,並非訴訟專業),免得到時後您自己賠了夫人又折兵,就得不償失了。
※本案件係經當事人同意後公佈,當事人名字的部分係用代號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