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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醫療過失(事故)

按醫師為病人治療疾病應有一定的注意義務,簡言之,即不使有害結果發生而使自己意識集中謹慎行使的義務。由於醫療行為具有專門性、複雜性、裁量性,因此醫師的注意義務包括依法令之注意義務,如醫療法醫師法等,依醫療機關內部的規則,如經驗法則應注意之義務等,依醫學文獻、醫學水準的注意義務。  

若醫師為病人治療疾病違反其應該注意的義務(如違反上述所示之義務),此時其違反注意義務且若能注意而不注意致損害患者,即有醫療過失。 有關醫師的過失(醫療過失),其種類繁複,以下僅就幾種常見者為說明:

一、診斷過失: 按所謂診斷指醫師經由了解病人的病情並借助各種醫學檢查之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對病人所患為何病及病因、部位、性質和功能損害程度做出判斷的步驟及方法。而診斷過失包括:
(1)診斷錯誤:如A.對病變部位診斷錯誤,B.對病變性質診斷錯誤,C.對病因診斷錯誤。如肺炎診斷為重感冒。
(2)延誤診斷:此所謂延誤並非以時間之長短為準,而是以有否延誤治療為準。
(3)漏診診斷不詳盡:比如醫師,為急診號之病人治病,竟對病歷率為記載,多項病症未為記載,且明顯可以檢查出來竟沒有檢查。

二、治療過失: 所謂治療指為消除疾病減少痛苦恢復健康而採取的各種醫療措施。所採取之治療行為如未以適當針劑治療,致病人病情加劇,即有治療過失。

三、手術過失  比如手術前疏於檢查、異物殘留病人身體中、違反手術原則、止血不確實、處理不當致發炎等皆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