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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醫療糾紛時 病患或家屬如何主張權利?

發生醫療事故時,受損害的病人或家屬可向醫療機構(醫院或醫生)提出:
一、刑事上業務過失致人死亡或傷害之告訴或 二、民事上請求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因醫療涉及高度的專業性及技術性,而且往往所有的醫療資料皆掌握於醫療機構(醫院或醫生),因此實務上受害方常面臨舉證上的困難,無法有效證明該醫療機構的疏失與受害方的損害有明顯確實的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乃指依據一般經驗法則,認為某一特定行為可以引發某一特定結果,則該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比如受傷時僅有額頭擦傷,一點流血,初診結果表面看來意識清醒,言語清楚正常,所以並無生命安全上顧慮。但最後病患突然死亡,鑑定結果為臚內血管破裂,出血造成血腫死亡,但因初診時病人在診斷上無任何症狀,無法判定有無腦挫傷或臚內出血或預見將來是否有此合併發症,故此時醫師未能診斷或預見腦挫傷或臚內出血並無過失。  

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九條規定,證據有滅失之虞,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所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而此等證據,有關醫療資料者,其至少有診斷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記錄、醫師指示等、看護記錄、照射記錄、處分記錄、醫院日誌、病歷表、診斷記錄等等,因此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為免日後舉證困難,自宜依循法律途徑為證據之保全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