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活法律 >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時 抬棺抗議 灑冥紙等是否觸法?

有些病患家屬遇到醫療糾紛時,並未尋求正當法律程序解決,反以抬棺抗議、灑冥紙等激烈手段以宣洩其心中不滿,希望藉以引起社會大眾之注意,讓醫院感受到壓力而迫於無奈地出面協商。  

社會大眾或醫院或許因同情病患家屬,所以通常不會追究其激烈行為,其實若要認真計較起來,該等行為還是可能有違法之處。  

公然侮辱」係指,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侮罵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毀謗」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之事實內容』。家屬抗議之際,往往伴隨著怒罵,如「沒醫德,醫死人不負責」、「你這垃圾醫生,真的是醫學院畢業的嗎?」…諸如此類之話語,其實怒罵行為恐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或是第三百一十條之毀謗罪。抬棺抗議至醫院、毀損院所之物,強迫院所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民事賠償該等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和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兩行為間有結果方法之牽連關係,故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即處罰其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罪。除此之外,有時還糾結群眾,經主管機關令解散而不解散,該行為違反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不同之情況,不同之刑責,須視個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