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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或其家屬只要簽立同意書 醫院就可免除任何責任嗎?

病患或其家屬所簽訂之同意書,係病患對於醫療行為,除了接受醫療所獲得之利益外,還必須承受可能因醫療行為所帶來侵害人體之風險。病患之同意與醫師之說明義務是一體兩面,因病患不具有醫療專業知識,故應由醫師為說明,以示尊重病患之人格權,再由病患行使同意權。  

如果經醫師說明後,病患或家屬簽訂同意書,是否即代表醫院可以免責?因醫療行為係為醫療目的,為病患之健康利益,屬於正當之業務行為,另再加上取得病患之同意等事由,使醫師手術之侵權行為得以不構成不法。惟病患或家屬所簽訂之同意書,僅是表示其同意醫師醫療行為之進行,阻卻醫師醫療行為對身體法益侵害之違法性,並不代表病患放棄了其他法律上之權利,換言之,如病患因醫師故意或過失之醫療行為而受有損害,病患仍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提起刑事告訴。  

如果同意書上載明『病人同意放棄告訴權或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或其他法律上之利益』或『免除醫師將來可能發生故意或過失責任』等條款,而病患亦簽名,是否可使醫院免責?因民法明文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條款不得違反強制規定或善良風俗,又該款項之同意並不屬於同意醫療之範圍內,是故,即便病患簽立同意書,醫師或醫院仍無法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