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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在押,十人在途--論羈押要件〈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雲林縣長張榮味在今年立法委員選舉前落網,隨後由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被收押禁見的張榮味今天委託律師李建忠提出抗告,雲林地方法院受理後將轉請台南高分院裁定。雲林地檢署表示,本案仍有許多疑點待釐清,有羈押必要。 法律教室: 「一人在押,十人在途」,表現出羈押對犯罪嫌疑人的影響,筆者於服役時曾服務於看守所,深深體會這句話的涵意,當犯罪嫌疑人被收押進來看守所後,隔天總是會接到不少家人關心的電話,詢問孩子的情況、何時能會客等,會客時更是一把鼻涕、一把眼淚,悔不當初。所以,羈押不僅拘束犯罪嫌疑人的個人自由,亦影響了其家人。 就是因為羈押影響如此大,檢方是否聲押及院方的裁定更是謹慎小心。[$30050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了羈押的要件,筆者分述幾點如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四、以上三點為羈押的要件,符合上述三點要件後,仍需有羈押的「必要」,[$30050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本文就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所以羈押與否不只要符合上述三個要件,還要有羈押的必要,才能羈押。 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另規定了預防性羈押,亦稱重罪羈押,針對特定重罪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者,予以羈押。 因此,當被收押者認為法院所為之羈押裁定不合法時,可以經原審法院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由上級法院來裁定抗告是否成立,抗告成功則法院將撤銷羈押。若仍抗告仍無法成功,仍能主張犯罪嫌疑人雖符合羈押要件,但無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