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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合理嗎?〈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聞:  台北市立動物園委外的Zoo Mall是否倒閉,今天將是關鍵。動物園依約給的緩衝期昨天到期,翰甫公司仍繳不出租金與違約金,園長陳寶忠說,這兩天若仍交不出,就解約由動物園接管重新招標,因合約中載明,若租金遲繳兩個月,雙方就終止契約;原承租戶紅利遲教超過一個月,市府亦有權終止契約。一旦終止契約,市府會暫時接管,再辦理招標委託。 法律教室:  契約中常有違約金之約定,又違約金為何物?違約金係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契約債務時,應支付之金額,又可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謂,以不履行契約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總額為意,既稱「預定」,即當債權人所生之損害多過於違約金所約定之金額,債權人也只能請求違約金部分,不得再更行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指,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債權人不僅可請求違約金,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對於債權人之保障極為優厚,故必須在契約內容中明示規定始生效力([$402624$]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  又常有人疑惑懲罰性違約金金額多少始為合理?筆者也不知道,只能說屆時訴訟時,法官有權限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402625$]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又或法官衡諸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認定違約金金額過高,亦可減少至相當之金額([$402626$]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綜上,筆者只能說違約金之約定係合法的,但合理之金額為何,待有爭議時再交由法官判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