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註冊後,即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可依商標法第四十條以下對他人之商標提起異議、第五十條以下申請異議,並可對侵害商標權之加害人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蓋商標權乃在保護商標權人不致因商標被冒用而遭受損失,例如味全公司以五個紅色圓圈為其商標販售其罐頭食品,若有另一家B公司亦有相似於味全公司之商標,並將該商標黏貼於其罐頭食品,此時B公司便可搭味全公司商譽之便車,大買其罐頭食品,味全公司將受有極大的損失。此時味全公司若申請註冊商標,即可依商標法之規定排除公司之侵害,並可對B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