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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債權如何行使?**
  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取得拒絕證書後,固得向發票人與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惟票據法對於發票人追索權之行使,設有強制執行規定,方便執票人行使權利。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故執票人遭發票人拒絕付款後,即可持本票向付款地之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票面未載付款地者,即以發票地(發票人於票面所載地址)之法院聲請之,於法院發給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後,執票人即可聲請對發票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償。此外,為防止發票人脫產,亦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