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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中「為他人處理事務」為何?
  關於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本質,學說紛紜,約有下列三說:   (一)權限濫用說:認為背信罪的本質在於代理權的濫用,亦即在有代理關係下,始有成立背信罪之可能。例如:乙受甲之委託代理出售房屋一棟,乙卻以低於市價甚多之價格將該屋售予友人丙。   (二)事務處理說:認為背信罪乃對於他人財產負有法律上管理義務。若行為人對於他人之財產不負有法律上管理義務者,則無成立背信罪之可能。   (三)背信說:凡違背事務處理義務,無論其所實施者為代理行為抑或事實行為,均為背信罪中「為他人處理事務」。   綜上所述,通說及國內實務均採第三說,亦是最廣義的見解,也就是行為人與本人間無需有代理關係抑或其他法律關係,只要行為人為本人處理事務,包括單純與本人間之內部事務,且不論是法律事務或事實上之事務均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