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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本票付定金?**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現契約當事人茍有支付訂金之必要,經對人同意後,自得交付本票作為定金,法律並無任何限制。惟依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契約當事人為清償定金債務,另行負擔本票之付款債務,依前揭規定,於本票債務清償完畢前,定金債務仍未消滅。
發佈日期: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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