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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箏割喉成殘判賠389萬〈解說:張國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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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桃園縣民黃QQ在公園放風箏,因風箏墜落割傷一名騎士頸部,造成氣管受傷,說話功能成殘,桃園地院今天判決放風箏的黃QQ應賠償傷者389萬餘元。
判決書說,黃QQ於90年7月3日下午在桃園市陽明公園內放風箏,在施放途中,風箏突然斷線,墜落掛在樹上,風箏線懸空橫越鄰近的正豐街上,當時正好有機車騎士陳XX行經當地,被風箏線割頸,造成頸部裂傷、氣管撕裂傷,導致說話功能受損。
事後,受傷的陳XX以聲帶受損成殘、喪失勞動力為由,向黃QQ請求1000萬元的損害賠償,黃QQ則以陳XX騎車未注意抗辯,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黃QQ在市區公園內放風箏,且在風箏墜落後未即時善後,顯有過失,且造成傷者聲帶成七級殘廢,發聲困難等,勞動力因此減損,判決黃QQ賠389萬餘元。

法律教室:
依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的「過失」規定於刑法總則中第十四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條文中包括「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其二者的區別在於對於結果之發生有無預見,但二者在量刑上並無必然的結果。本案例中黃QQ在公園放風箏,且所放的風箏為150磅的防彈箏線,多節式、長10公尺的蜈蜙風箏,一般人應該可以想見如果此類的風箏橫掛在馬路上可能造成對路過人的傷害,而黃QQ卻沒有馬上處理,造成路過的機車騎士陳XX的身體傷害,可為有過失。

另外,依刑法第十條規定:「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本例中的陳XX先生被風箏線割頸,造成頸部裂傷、氣管撕裂傷,導致說話功能受損,造成聲帶成七級殘廢,發聲困難等,勞動力因此減損,符合條文中第三項
「毀敗語能」因此,黃QQ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過失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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