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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減肥器材業者,於電視廣告上宣稱其商品可利用「遠紅外線燃燒脂肪」、「強波加速分解脂肪」有效減重,「消除消費者水桶腰」,此項廣告是否為不實廣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四六一次委員會決議、、XX減重器材就減重效果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予以處分,除命其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公平會並呼籲媒體業及廣告代理業注意,切勿刊登不實廣告,以免與廣告主負連帶民事責任。本題該銷售減重器材之業者於廣告中宣稱利用「遠紅外線燃燒脂肪」、「強波加速分解脂肪」,若其無任何醫學根據,為誇大不實之廣告,應認其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事業不得於商品或其廣告上就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之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