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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談性交易,一對一不觸法〈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廿五歲的邱姓男子在家中上網聊天,以密語方式與網友「一對一」聊天,談及「那你要多少」、「旅館ㄚ」、「帥的話有打折嗎」、「我比較注重技術吧」等色情援交話語,不料網友竟是在網路上「釣魚」的警員,因而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廿九條的「以電腦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移送法辦;檢察官認定邱是在網路上與人進行色情交易,將他起訴,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也判處邱姓男子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邱姓男子不服而提起上訴,經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邱是「一對一」的聊天,只有雙方知道談話內容,不符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的「公開散布」犯罪要件,改判無罪。 法律教室: 對於利用網路傳送訊息,或張貼廣告來達成性交易的方式,目前我國對於「網路援交」行為有沒有什麼處罰規定呢?依據[$30187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在網路上張貼援交的性暗示訊息者,則將構成此罪。 然而,若是以上述網路訊息的字眼來判斷是否為援交,實有違檢警雙方於取得證據的依據標準,容易導致警察「釣魚」而來設陷阱抓人,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判決中指出:「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釣魚』者,係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存在,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 [$402228$]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參照)。 本案新聞中亦明白指出,該名邱姓男子係以密語方式與網友「一對一」聊天,非為公開之言論。然而,網路聊天室通常是「一對多」的聊天,為公眾共見共聞的天地,網友可隨時進入聊天或離線;但網路聊天如果是不願意他人參與,可使用密語功能進行網路聊天,此時只有對話雙方知道談話內容,其他人無法進入;這種「一對一」與特定人的網路聊天,不屬於公開狀態,非為[$30187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不符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範的「公開散布」犯罪構成要件,此則無法定其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