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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結婚的流程與方式

 話說結婚是人生大事,不單單只是針對人生意義而言,光是以台灣人傳統習俗觀來,結婚所需要的排場、規局也是不容小看的〝大〞啊!對於已經邁向高速化的現代社會,公證結婚已經成唯一種趨勢
,不管你是因為怕蠻麻煩,或是兩人戀情見不得光、家人反對而選擇此一方法,對於公證結婚,整個流程以及方式還是需要了解:
一、結婚人應先前往法院裡的福利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二元〉、結婚公證書〈四張三十元
  〉
,一律限用繁體中文及身分證號碼。〈記載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碼數目字請用大寫。例:壹貳參
  肆伍陸柒捌玖拾〉
二、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行選定,於五天前先由一人攜帶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公證請求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向公證處辦理登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九十元。
三、結婚人需找二十歲以上之證人二名〈與結婚人無親屬關係〉,均須攜帶印章及身分證親自到場。
四、結婚人以滿二十足歲為限,但如果男方已滿十八歲,女方已滿十六歲,擇要由法定代理人〈即生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

五、現役軍人聲請公證結婚,必須先繳驗所屬長官核准的結婚之證明文件。如必須取回,應具備複印
  本經核相符後,始准發還。
六、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護照、居留證以及該當事人所屬的國家大使館、
  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或經由簽證的婚姻之證明文件。如果對方是外國軍人時,應繳驗
  該當事人所屬國家大使館,領事或服務機關,部隊主管發給之軍人結婚批准書。上述婚姻狀況證
  明文件並須經我駐外單位或外交部覆驗。
七、華僑聲請公證,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等相當機關簽證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
八、結婚人如為無國籍或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之外國人,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聲請辦理公證結婚。
  1.男子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民法第九八0條〉
  2.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
  3.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未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民法第九八四條〉
  4.重婚者。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民法第九八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