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勁永打入全額交割股〈解說:王秋滿律師〉
新聞: 勁永國際涉嫌與子公司互做假帳,經證交所派員實際查核後,於十二月將案子移送查緝黑金中心,日前終於接獲確實的資金流向證據,發現勁永涉嫌以一套資金循環留用需增營收,且勁永對此問題避重就輕,無法釐清疑點,因此證交所決議援用法規,將勁永國際之股票打入全額交割股,直到改善為止。 法律教室: 全額交割股之法規用詞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但市場慣稱為「全額交割股」。乃是指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時,應先向委託人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之股票。換言之,全額交割股必須以現股、現款交割。買進時需先繳交全額股款,經紀商才會接受委託,代為買進;賣出時也要先繳交股票,經紀商才會接受委託代為賣出,且不接受信用交易(即不得以融資融券之方式交易)。 由於其交易方式與一般股票交易之方式相較有諸多的不便,因此一旦被列為全額交割股,其股票在市場上流動的可能性就會大大的降低。所以證交所即以將公司列為全額交割股,作為抑制財務發生困難或其營運不佳之公司股票過分流通之手段。 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有規定十四款證交所可將公司股票變更為全額交割股之事由: 一、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或控股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但上市公司將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之股份或其子公司所持有該上市公司之股份之成本列為股東權益減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得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之該上市公司庫藏股票面額自實收資本額中予以扣除。 二、未於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完畢者,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公司法主管機關核准,且於核准期限內召開完畢者,不在此限。 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或投資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因查核範圍受限制,或會計師對其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或財務報表之揭露,認為有所不當,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但半年度財務報告若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表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將保留之原因及可能影響之科目金額於查核報告中充分揭露且無重大異常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相關章則規定,經通知補行辦理公開程序,未依限期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 五、董事或監察人累積超過三分之二 (含) 以上受停止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六、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七、公司全體董事變動二分之一以上,有股權過度集中,致未達現行上市股權分散標準,或其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情事,經本公司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八、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 九、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且經本公司知悉者。 十、一般公司、科技事業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分別不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者。 十一、投資控股公司所持被控股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但因股份轉換、概括讓與、營業讓與或分割而成為投資控股公司者,自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適用之。 十二、未依承諾收買其持股逾百分之七十上市 (櫃) 子公司之少數股東股份者。 十三、辦理股務事宜不符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或遭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查核發現缺失,個案情節重大經限期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十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有必要者。 由以上之規定可知,會被打入全額交割股之公司,多是營運不良,或資本嚴重虧損等體質不良之公司,也因此一旦公司被宣布為全額交割股後,其股價通常會嚴重下跌,所以投資人於投資時千萬要注意公司的體質,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