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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受傷之被害人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因車禍受傷之被害人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兩種。所謂財產上的損害,是指因車禍後,被害人所受到的財產上之損失;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則是指被害人因車禍所造成的精神方面的損失(及慰撫金)。針對此兩部分之損害,被害人皆可以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因此,被害人所得請求的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其範圍包括因車禍所減少之收入,例如其因車禍導致無法上班的薪資;及增加之支出,例如被害人因車禍導致必須去醫院接受醫療及復健之費用。惟此項之規定,只是針對「身體或健康」受到侵害所造成財產上的損失,為免爭議而特別予以訂明,並不包括被害人實際「財產」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損失;因此如被害人之財產亦因車禍而造成損失,例如車被撞壞,或身上的衣物有毀損,皆可另外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之規定請求賠償。  

根據民法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除了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外,被害人仍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因車禍受傷導致其精神方面痛苦之慰撫金。